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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传媒学院关于学风建设的措施
日期: 2012-03-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院部的学风建设,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院的有关学风建设的精神,结合本院部的实际情况,对学风建设本院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罗家坤

副组长:吴启安

成员:武超、尹百利、李秀林、梁维东

二、制定具体措施

(一)基本学术规范

1、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二)学术引文规范

1、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学术成果规范

1、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3、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4、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四)学术评价规范

1、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标准。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五)学术批评规范

1、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2、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六)学术责任

我院在教职员工的学术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教师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2、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处理的情况。

我院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5、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行为第1、2、3项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行为第4、5、6、7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我院学术委员会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学院学术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规范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学术规范问题的投诉。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在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本措施由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语言与传媒学院

20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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